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将同时废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法相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会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重要变化
1、 修理修配劳务归入了服务
增值税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简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第十条中被改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在第三条中也被归入了服务,不再单独体现。但加工修理修配的税率仍然为13%,未发生变化。
2、 明确了“境内应税交易”的范围
增值税法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简述
该条款对销售货物的界定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保持了一致,对销售不动产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口径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三、第四项则是新的界定标准。
该条款第四项,不再提及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完全在境外发生”这一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转而提出“在境内消费”的概念,让企业更容易理解和执行。
3、 取消了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简述
增值税法中以“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暂行条例中“兼营”的概念,以“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代替了“混合销售”的概念。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只涉及货物与服务的混合。而增值税法中,任意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应税交易均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除了货物与服务的混合,也可以是货物与货物、服务与服务的混合。这样就扩大了原“混合销售”的外延。
同时,这种情况发生时,也不再按照公司的主营业务适用税率,而是按照该应税交易中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4、 扩大了混合销售的范围
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简述
增值税法将销售货物服务等归为“应税交易”,并以正向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况。其中只涉及到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并没有无偿提供服务。可见,在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租赁、借款等情况将无须视同应税交易而缴纳增值税。
5、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增值税法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简述
增值税法中易计税的征收率只有3%一个,税率则有13%、9%、6%、0%四种,但都没有5%。那么原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按5%简易计税的模式将可能发生改变。
6、 视同销售交易价格采用市场价格
增值税法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简述
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销售额的计算方式是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相同的,其中最典型的方法就是成本加成,很容易造成视同销售情况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的销售收入不一致。而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交易价格确定为市场价格,则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基本统一。
7、 购进服务可抵扣的场景放宽
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简述
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而增值税法中没有提及贷款服务,并且对这些服务的定语限制,从“购进的“改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意味着购进不直接用于消费(例如用于再销售)的上述服务可以抵扣,放宽了可抵扣的场景。
尚需明确的内容
《增值税法》中一些条款表述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存在着差异,但同时存在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兜底条款,将来可能由税务总局发文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例如:
1、 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存款利息”的具体范围
2、 需要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的“交易凭证”的具体范围
3、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中主要业务的判断标准
4、 销售额所包括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的范围
5、 出口货物或跨境提供服务,税率为零,是否属于第二十二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
6、 购进的贷款服务是否可以抵扣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进行了结合和整理,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最终以法的形式发布,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增值税法的实施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尚有1年的时间,且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发布,实务问题期待在后续进一步明确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