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用公积金弥补亏损,通常是出于以下目的:
1、改善财务报表状况
运用公积金弥补亏损能够消除资产负债表中的累计亏损,让公司的财务状况呈现出更健康的态势。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
2、恢复分红能力
依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通常无法向股东分配利润。借助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能够重新获得分红资格。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214条提出了可用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办法。相较于此前的公司法仅允许以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这一规定极大地增加了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途径。
同时,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设定了诸多限制,而对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仅规定其排序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之后。由于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丰富多样,且一部分资本公积的形成无需实际资产投入,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便成为了美化报表、扩大分红的新手段。
新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企业运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特别是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约束与限制。
一、弥补顺序的限制
《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通知规定:
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在弥补亏损的顺序方面,除《公司法》已规定资本公积的弥补顺序排在盈余公积之后外,通知还对两类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顺序作出了限制,即先使用任意公积金进行弥补,之后才可使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二、对可弥补亏损的金额的限制
通知规定:
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
除了因累计亏损致使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呈负数外,企业通常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公司前期盈利,但近期开始出现亏损,不过未分配利润总体仍为正数。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新近亏损能否弥补,《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务中通常是被认可的。
然而,此次通知规定,弥补亏损以经审计的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上限,这完全否定了此类亏损的弥补方式。只有当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才能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且只能弥补到零为止。如此一来,通过用公积金弥补新近亏损,进而增加报表未分配利润、扩大可分配利润金额的操作手法便不再可行。
三、对可用来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的限制
通知规定:
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上述行为增加的公司资本公积金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取得权属方同意的除外。属于附带条件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可能出现变动的,需待数额固定后才能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类:
1.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投资者实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捐赠或债务豁免:企业收到的现金捐赠、非货币捐赠或债权人免除企业债务
3.拨款转入:政府专项补助在项目完成后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4.外币折算差额:因汇率波动导致的外币报表折算形成的差异
5.资产评估增值:因国企改制、合并重组等情况,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6.其他特殊情形:如股权投资调整、股权激励差额
根据通知规定,只有通过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资本溢价)以及由资本性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才能够用于弥补亏损。由于通知采用的是正向列举方式,所以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均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这一规定的本质在于,唯有企业实际收到且属于资本性的资本公积,才具备弥补亏损的资格;而由会计核算、评估等产生的、没有实质性资金流入或者金额会发生变动的资本公积,则不在此列。
在此基础上,通知还排除了特定的资本公积:
1. 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不得使用(除非权属方同意)
2. 附带条件的资本公积金需待金额固定后方可使用
这样的一系列限制,避免了企业为美化报表或扩大分红,借助会计处理或评估来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弥补亏损的情况出现。
四、增设程序性约束
通知规定:
(二) 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以下简称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通知规定:
(三)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条要求。
(四)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通知中的条款对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内部决策流程作出了强制性规定:需制定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原因、公积金来源及具体金额,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若股东会予以否决,则禁止进行该项操作。此类程序要求与利润分配的程序要求处于同等标准。
同时,通知针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行为还采用了债权人保护机制:决议作出后的 30 日内,需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财务报表附注需单独披露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金额。这种机制已近乎于减资补亏。
由此可见,公积金弥补亏损属于与利润分配、减资同等重要的事项,不可随意操作。
五、追溯调整要求
通知规定:
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调整至满足本通知要求。
通知成文于2025年6月9日,发布于2025年6月27日,文末注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通知的规定自2025年6月27日起生效。
但对于公积金弥补亏损这一情况,通知中特别注明,规定的效力追溯至2024年7月1日。因此,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若企业已进行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操作,应当进行调整以满足通知要求。从各条款的要求来看,具体的调整应作如下考虑:
1. 若亏损弥补顺序不符合通知要求,应按照通知规定的顺序重新确定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
2. 若资本公积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限制条件,应撤回该弥补操作;
3. 若在程序上未满足通知要求,应补充进行相关程序操作。
总结
综上所述,财资〔2025〕101号通知对企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产生了诸多影响:
1.限制灵活性
弥补亏损不再自由选择资金池,严格按顺序和来源操作,降低企业财务调整空间
2.提高合规成本
新增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债权人通知、专项披露等环节,增加时间与程序成本
3.抑制资本公积金滥用
禁止使用专属性资本公积金,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或特殊条款操纵亏损弥补
4.强化债权人保护
公告要求使债权人可提前评估债务风险,限制企业隐蔽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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