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已经对一般商品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从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角度进行了解答。本期内容中,我们以案例形式对商品销售业务中常见特殊交易模式-可变对价(销售返利\折扣)的收入确认进行分析和说明。 |
可变对价—销售返利\折扣
会计处理 |
根据CAS 14的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
在上述较为常见的达成返利案例中, X商品的销售价格100元中,90%应为固定对价,10%应为可变对价。由于2023年年末按返利协议10%的销售返利实际已经发生,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合同负债。 |
增值税处理 |
如上期所述,2023年内A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交货义务,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即使于2023年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
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就返利而言,A公司2023年由于尚未开具红字发票,A公司无法冲销“未开票收入”并减少已缴纳的增值税。 |
所得税处理 |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A公司返利的计提,虽然在会计上予以确认,但由于红字发票尚未开具,实际上该返利\折扣在税务上处于未发生的状态,因此不应当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考虑将该部分计提并冲减收入的返利,加还回所得税应税收入中进行申报。 除销售返利\折扣以外,其他的交易方式,如附带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销售折让等,也可以参考上述处理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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