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很多行业,特别是涉及到设备销售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同时提供服务是比较常规的操作,而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税率应如何确定,是企业财务经常会被困扰的问题。那我们下面先来看看具体的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同时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具体解析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2017年11号公告已经允许对部分产品将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开计税,2018年42号文则将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下面我们分情况来做相关解析: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含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产品来源 核算处理 增值税税率
自产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1)机器设备:13%
2)安装服务:3%(按甲供材简易计税)或 6%、9%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视同混合销售 按企业主业税率
外购 已按兼营分别核算 1)机器设备:13%
2)安装服务:3%(按甲供材简易征收)或 6%、9%
未按兼营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13%

情形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他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产品来源 核算处理 增值税税率
自产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1)机器设备:13%
2)安装服务:6%、9%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视同混合销售 按企业主业税率
外购 混合销售 按企业主业税率

可以看出,在符合分别核算的条件下,如能分别核算销售与安装的销售额,则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当然,分别 核算销售额时,应当注意金额分配的合理性,避免“一边倒”适用低税率导致税收风险。
当然,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6%增值税,而修理修配劳务,仍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3%。
对于安装服务,若选择简易计税,则与简易计税收入有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的难点

虽然掌握了上面的理论依据,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比如:
● 如何合理拆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金额
● 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活动
● 如何确定企业的主业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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