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合理发放小知识

 

 

公司确定奖金时,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总希望能少交点税多拿点钱,所以财务人员就需要考虑奖金应该如何发放才既满足税务征税的要求又符合个人和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不能以逃税为目标进行所谓的筹划,但是在现有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体系下,一次性奖金如果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税,则不节税区间是需要避免的。

什么是不节税区间

假设年终奖为36000元,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时,先用360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0元,适用税率3%,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080元,到手34920元。
假设年终奖为37800元,通过计算得到的纳税基数为3150元,此时适用税率为10%,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570元,到手工资为34230元。
明显可见,在奖金金额在一些区间时,公司确定的奖金多反而员工到手的钱变少了,造成了个人和公司双输。

关于节税的思考

1、所得性质考虑
由于一次性奖金是可以和工资分开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如果遇到前面所述的情况,考虑到37800元年终奖处于不节税区间,那企业在确定年终奖的奖金金额时可以将36000元确定为年终奖,剩余的1800元做为其他补贴形式合并当月工资缴税。
实务操作中,这样的金额区分需要体现在工资和奖金单据中。人事部门在核定奖金计算会麻烦,越是大公司越麻烦;税务层面形式上应该没有问题,奖金单据金额是36000元,额外补贴1800元并入当月工资纳税。
2、纳税义务时点考虑
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税的前提是发放原则,个人在实际取得收入的时候才需要纳税。
仍按前述情况,如果奖金金额确定为37800元,但发放时当月只实际发放36000元,并作为一次性奖金进行个税申报。剩余的1800元以后月度再发放,那么需要和发放月份的工资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深圳税务局曾对这样的操作做出过回复: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拆分开计算,同一笔年终奖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但是单位分笔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这个理解是符合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时点作为纳税义务时点。
由于每个地方税务局在对问题的看法上理解都存在一定的偏差,深圳税务局的回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谨慎使用,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竭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员。

不节税区间参考:

不节税区下限不节税区上限按12个月分摊的金额(元)实际税率%
≤30003%
36000 38567 300010%
144000 160500 1200020%
300000 318333 2500025%
420000 447500 3500030%
660000 706538 5500035%
960000 1120000 >8000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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