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升,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然而作为复杂的技术性海关估价难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企业常常会遭遇困惑和争议。那我们下面先来看看具体的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具体解析
从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进口商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相关性: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并且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是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或者是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则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销售条件: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如果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则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构成销售条件。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海关则会质疑进口商品的进口报关价格偏低,可能会要求企业将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进口报关。对于安装服务,若选择简易计税,则与简易计税收入有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的难点
如何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则无需将其纳入进口完税价格,而这“无关”需企业举证。实务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完税价格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企业“举证”并获得海关认同存在困难。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