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列支

 

 

A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供应企业, B公司生产传统燃油车的关键部件,是A公司的重要客户。随着市场对传统燃油车需求的急剧下滑,B客户的经营状况也出现了显著的恶化,难以按时支付对A公司的应收账款。截至7月31日,A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B客户的款项高达860万元,且账龄在1-4年不等。面对B客户的困境,A公司依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及B客户的财务状况,预计这笔款项很可能产生部分坏账损失。
A公司提出疑问,如何才能让即将产生的坏账损失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税前扣除需要符合的条件

法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们的解读:

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会计核算已做损失处理
√需要准备充足的材料,并留存备查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需要准备的资料

法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我们的解读: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两类。实际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法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公司确认的坏账损失如已实际发生,需要准备的资料可参考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如坏账损失未实际发生而符合法定损失条件的,需要准备的资料可参考25号公告第二十三(或二十四)条。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损失情况下,需准备的情况说明,须具有合理逻辑和理由,比如坏账为何未进行诉讼、债务重组等作为。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现采用自行判断,自行享受,资料备查管理,不再要求出具第三方的审核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公司应谨慎判断资产损失金额的重要性,如果金额重大,还是建议公司对财产损失做专项审计报告,以备税务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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