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费视同销售的相关问题

 

 

样品费是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费用。且在税务上规定样品费需要视同销售。经常有财务有疑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讲法,两者是一样的吗?

样品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的解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无偿赠送样品,在增值税及所得税上均需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价格如何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样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我们的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于视同销售的价格确定方法并不一致。
例如:某商品近期的公允售价从6元/件涨至8元/件,假设近期以6元/件的单价和8元/件的单价各销售了1000件。那么,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价格取平均售价为7元/件,而企业所得税中取公允价值为8元/件,这样导致了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金额所使用的销售单价与计算所得税视同销售金额所使用的单价存在不一致。
所以,若企业的商品价格经常存在波动,当该商品用于样品给客户时,那么财务在用最近的公允价格计算样品费增值税视同销售金额和所得税视同销售金额时,可能会导致计算税额并不准确。

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困难

1、对于新开发的产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平均销售价格无法获取,也无法计算合理利润,那么如何获取成本利润率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2、买赠的促销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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