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于2023年1月在当地购买了工业用地并于当年6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截至2023年末厂房的建造工程尚在进行中。A公司的会计在1至12月会计核算中将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财务主管确认为厂房建造期间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当全部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 固定资产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 第6号 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的理解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同时,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所建造的厂房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因此,在厂房建造期间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我们认为应当计入在建工程。
其他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答复(2021年3月15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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