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保险费都可以税前列支吗?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多多少少有所涉及。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规避不同的风险而购买的保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列支吗?
那么,下面我们就经常会碰到的一些保险来具体看看。

社会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相关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相关法规: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

财产保险

1. 公司为自身投保的财产保险,在规定范围内都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内容相关规定
财产损失险、车辆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2018年度以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

人身保险

根据一些特殊行业的特别规定,或者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公司会为员工配置一些人身保险。那么有哪些人身保险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呢?

保险内容 相关规定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差旅人身意外保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以上两项有明确政策支持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意外保险费均不得从税前扣除,比如为旅游而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为自有车辆购买的驾乘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责任保险虽然包含了对人身意外的保险责任,但因其属于财产保险,直接保险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个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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