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引入的应交税费下新的二级明细科目。相较于其他增值税明细科目,这一科目出现时间较晚,且不常用,导致很多人并不知道该如何使用,甚至并不知道其存在。其实,这一科目的设置是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而产生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科目的具体运用。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
法规规定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我们的解读
设置该明细科目的目的是为了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账务处理
法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账务处理举例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3%,2024年1月与客户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同时,约定乙公司须预付全额设备款11300元。
2024年1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全额设备款时,甲公司应将合同对应的交易价格,分为商品价款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两部分,其中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增值税部分,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故甲公司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合同负债 10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
公司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10000元,冲减合同负债10000元。同时转出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合同负债 1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财务报表列示
法规规定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我们的解读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需要在资产负债日估计未来转销的时间,预计转销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预计转销时间在一年及以内的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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