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业务,实务如何处理?

 

 

A公司近期拟与B公司开展一项新业务,在该业务中,B公司先将存货卖给A公司,6个月后B公司再以比售价更高的价格从A公司回购这批存货,同时相关存货始终放在B公司,即A公司自始至终未取得相关存货的控制权。A公司适用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该准则下,A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入账呢?

相关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举例分析

假设A公司2024年6月与B公司签订了售后回购业务的合同,按照合同A公司当月应以100,000元(不含税)的价格购入B公司的一批存货,存货存放于B公司处,6个月后,B公司将会以102,000元(不含税)的价格回购相关存货。
根据上述条件,A公司未取得存货的控制权,且回购的价格高于原售价,所以按照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业务应当视为一项融资交易,A公司应分别做如下账务处理:

1、商品购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100,000合同采购金额(不含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13,000相关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113,000合同采购金额(含税)

2、商品回购时

借:银行存款115,260合同回购金额(含税)
贷:其他应收款100,000合同采购金额(不含税)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2,000差额确认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13,260相关销项税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税务处理时还应该关注以下方面:
1、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所得税规定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公司在实务中,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甄别,确认相关业务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
2、增值税方面,相关业务应视同采购和销售两项业务进行处理的。而在“以票管税”的大环境下,当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时,则应按照发票中的业务内容计算并缴纳增值税。不过,由于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的业务内容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综上所述,实务中我们建议公司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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