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兼营内外贸业务中进项税额转出的事项

 

 

近期,我们接到部分客户的反馈,其所处的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专员指出如下:
“根据最新解释口径,出口退税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兼营内外贸的企业其中服务于免税收入(包含出口退税、保税贸易)、简易征收收入的费用类支出(除房租)所取得的专票应作进项税转出,不得抵扣。如无法区分服务于内外贸的费用,则应按(免税收入+简易征收)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作进项转出。纯外贸企业所有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税务机关的观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我们的解读

根据翻阅各项政策和分析,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两个观点:
其一为外贸企业出口免退销售额不属于免税项目销售额,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持该类观点的人认为出口业务并非免税业务,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二条第(四)点,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销售额并不属于免税销售额,无需纳入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
2021年下半年,在上海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的主导下,区内外贸企业针对免税业务进项税转出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税务自查。当时用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保税货物贸易进项税额申报情况核实表》中,外贸企业出口免退销售额在计算公式中并未计入免税项目销售额。
其二为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对应的费用不得抵扣,故共通费用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需按比例转出。
持该类观点的人认为以前国家已颁布相关政策,外贸公司出口业务对应的费用不得抵扣,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441号)中的描述,某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经我们查询,截止目前该批复已无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库中找到,仅存在于各类财税网站。

我们的建议

我们认为外贸公司的免退销售额被认定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在国家税务局总局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中,有一则问答如下: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免退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2023-09-19)

“出口销售额应应区分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6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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