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业务招待是企业常见商业行为,然而与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实务操作中也是管理难度较大。在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问题上企业常常会遭遇困惑和争议。那我们下面先来看看具体的相关规定。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具体解析
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实务中,通常业务招待支出金额与一段时间内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需要基本吻合;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的支出,不得列支(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大幅增加,但之后一段时间内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并未发生变化,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频繁向某些特定人员赠送礼品,而且这些人员与公司无业务关系。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不是直接相关,则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业务招待费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真实性
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有证明企业相关性的资料。否则,不得扣除。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实务中的难点: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