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
那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关于劳务派遣费用的入账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哪些基本的注意点呢?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关于职工的定义,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派遣员工的工资成本也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派遣人员的实际用工岗位,来判断使用的具体会计分录的借方科目(如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或是管理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虽然在会计准则上对派遣员工一视同仁,但在税务处理上因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对用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同的间接影响。
即派遣劳务的用工成本是否能够记入税务定义的“工资薪金总额”,会影响到后续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项目的税前列支计算限额。
(1)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其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同劳务个人签订,用工单位将工资、奖金、应缴保险等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人员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出具发票。该费用在税务上不能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列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各项费用支出的列支基数。
(2) 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仅结算派遣服务费、派遣人员的工资等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本人直接结算的情况下,在税务上与用工单位自己的员工处理方式一致,可视同工资薪金支出。相关金额可列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各项费用支出的列支基数。
举个例子,比如用工单位同时从2家劳务派遣公司获取劳动资源,派遣总包金额均为10万元。与甲公司约定,10万元全部支付给甲公司,由其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社保金等;与乙公司约定,支付给乙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用1万元,剩余9万元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
同样是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给甲公司的10万元不能作为用工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等的计算扣除基数,而直接支付给乙公司的派遣员工的工资9万元则可以作为计算扣除基数。因支付方式不同,能够税前计算扣除的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也会不同。尤其当用工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等金额接近扣除上限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税额的影响会比较大。
当然上述区别是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中,并不影响会计处理。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要求劳动合同、社保、个人所得税三统一。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因此社保与个人所得税均需在劳务派遣公司缴纳。
建议用工单位结合自身的需求,合理筹划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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