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概念。实务中,多方参与商品的供应时,谁才是真正的负责人很容易混淆。尤其是一些外资贸易公司,基于在集团公司内的功能定位,很容易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但是,实务中容易混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应该判断分析以下情况:
1、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① 承担主要责任,主要是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考虑。对于客户而言,谁对商品的质量负责、谁来提供售后服务,那么谁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② 企业有能力自主选择供应商,则表明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③ 如果企业从实体上改变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自行提供其中的部分商品,或者参与了对所提供商品的具体规格要求的确定,则表明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
2、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① 当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时,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
② 就提供服务的合同而言,如果合同约定无论最终用户是否接受该服务,企业都必须向该服务的提供商支付报酬的,则表明企业承担了与该项服务相关的存货风险。
3、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企业有权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实务中遇到的困难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可能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售后服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定价权。例如,在主要责任人规定的某一价格范围内决定价格。所以,实务中如果遇到相关困难,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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