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由于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很多集团性企业都在不同程度地对业务进行重新整合,这过程中不乏会涉及到现地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由于非居民企业在取得和转让现地外资企业股权时一般会以外币结算,且在实际转让部分或全部该股权时产生的资本利得应缴纳相应的源泉税。而现地财务在做代扣代缴申报时,应选取什么时点的汇率来折算相关外币金额呢?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都是被转让股权的现地居民企业代扣代缴该交易相关的源泉税,即上面政策第四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此时,应采用股权转让对价实际支付日与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日二者孰早之日的人民币中间汇率折算相应外币,并应当自该支付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实务中,由于某些原因,可能代扣代缴人无法在7日内完成申报和解缴,此时需要与税务局协商外币折算应采用的汇率。
实务中的难点
虽然掌握了上面的理论依据,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比如:
①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实际的价款交割在境外发生,那么现地企业是否能及时获取实际支付日?
② 如果股权转让价款是非货币性支付,那实际支付日又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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