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新入职一名日籍总经理,其原先多年在香港关联方任总经理一职。6月之前多次来上海出差,6月起调任上海公司的总经理,任命书为6月起生效,但就业证要到9月才能办理下来。当年会继续在上海、香港两边工作,各领取一部分工资,明年工作重心转上海。
为了规划接下来总经理来上海工作天数并做好个税预算安排,A公司提出以下疑问
总经理是不是可以适用中日税收协定,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
相关税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的解读
在中国要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必须为日本居民纳税人或同时为日本、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该总经理之前多年在香港工作,目前是香港的居民纳税人;如果总经理有日本国籍,则他也可能为日本的居民纳税人。如果能取得日本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适用中日税收协定。否则可以考虑使用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待遇。但注意该税收安排中183天的计算不是按一个公历年统计,而是任何连续的12个月内。
如果无法取得香港或日本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以下表格整理了工资薪金在享受税收协定前后的纳税区别:
高管 | 来源于境内 | 来源于境外 | ||
境内支付或负担 | 非境内支付或负担 | 境内支付或负担 | 非境内支付或负担 | |
无税收协定情况下 | ||||
90天(含) | 缴 | 免 | 缴 | 不缴 |
90-183天(不含) | 缴 | 缴 | 缴 | 不缴 |
183-6年(含) | 缴 | 缴 | 缴% | 备案免 |
满6年 | 缴 | 缴 | 缴% | 缴 |
享受税收协定情况下 | ||||
90天(含) | 缴 | 免 | 缴 | 不缴 |
90-183天(不含) | 缴 | 免 | 缴 | 不缴 |
183-6年(含) | 缴 | 缴 | 缴% | 备案免 |
满6年 | 缴 | 缴 | 缴% | 缴 |
高管 | 来源于境内 | 来源于境外 | ||
境内支付或负担 | 非境内支付或负担 | 境内支付或负担 | 非境内支付或负担 | |
无税收协定情况下 | ||||
90天(含) | 缴 | 免 | 不缴* | 不缴 |
90-183天(不含) | 缴 | 缴 | 不缴* | 不缴 |
183-6年(含) | 缴 | 缴 | 缴% | 备案免 |
满6年 | 缴 | 缴 | 缴% | 缴 |
享受税收协定情况下 | ||||
90天(含) | 缴 | 免 | 不缴* | 不缴 |
90-183天(不含) | 缴 | 免 | 不缴* | 不缴 |
183-6年(含) | 缴 | 缴 | 缴% | 备案免 |
满6年 | 缴 | 缴 | 缴% | 缴 |
*不缴的前提是需在境外任职 |
税务申报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满足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为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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