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18年12月18日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在本次修订中,有一项与非居民个人息息相关的政策值得我们关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入在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我们将无住所个人的征税情况在下图中进行总结。
项目 | 类型 | 来源于境外所得 | 来源于境内所得 |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
居住未满90天 | 非居民个人 | 不征税 | 不征税 | 免征 | 征收 |
居住未满183天 | 非居民个人 | 不征税 | 不征税 | 符合条件 适用税收协定 | 征收 |
居住超过183天未满6年 | 居民个人 | 免征 | 征收 | 征收 | 征收 |
居住满6年及以上 | 居民个人 | 征收 | 征收 | 征收 | 征收 |
根据公告内容,2019年度为初始起算年度,2024年为连续计算的第六年。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连续满6年,那么他在第七年就满足了居住满6年的条件。也就是说,2025年度他在境内外所得均应在我国缴纳个税,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六年规则”。
为了合理减少税负,部分公司会选择让非居民个人单次离境30日回到自己的国家工作来重置6年规则。假设非居民个人在2024年11月30日离境,12月30日返境的情况下(离境天数为31日),其六年规则将会在2024年得到重置,2025年当年度仍可以免征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的同时,2025年度会作为六年规则的第一年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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