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是否应确认合同资产?

 

 

质量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保障,在很多业务中出现,其会计处理方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那么,质保金尾款究竟应该如何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质保金尾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探讨其在合同资产、应收账款确认中的区别。

法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实务问答中指出,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我们的观点

质量保证金是企业为保证一定期限的产品质量,根据合同约定保留的合同价款,待质保期结束后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如果不考虑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符合既定标准的商品之外还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情况,质保金本质上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是企业因销售商品而应收的客户款项。
在此前提下,应收质量保证金是确认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存在争议。
实务中,企业对商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而客户验收通常在交付产品时实施质量检验,当检验发现质量问题时以退换货的形式履行质保义务,那么应收质量保证金可以考虑为仅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账款确认。
另一种情况是,发生质量缺陷时企业需要履行维修义务,只有当维修成功并符合客户对商品的既定标准和要求且未因质量缺陷给客户带来损失的,企业才能在质量保证到期时结算和收回保证金。通常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收质量保证金的收款权需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保义务后收取(不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此之前不具有无条件收款权,应作为合同资产确认。

相关会计处理

1、确认质保金时会计分录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销项税
2、质量保证金到期未收回时结转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3、质量保证金收回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4、计提质保金坏账会计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全额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将质量保证金计入“合同资产”科目,报表列报时,按流动性将 1 年以内到期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资产”列示,1年以上到期的质量保证金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若1年以上到期的质量保证金将于1年以内到期时,将其从“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结转至“合同资产”列示。
另外,应收质量保证金确认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区分的关键,在于合同中对于该后支付款项的名义以及相对应义务的确定。如果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无法从合同中判断出是否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则不能简单确认为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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