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销售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为促进销售额,很多企业都会制定销售返利奖励政策。
销售返利,是指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的购买积极性,承诺如果购买方当年度购买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
返利报酬形式一般区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即直接返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的形式、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
本次,我们主要探讨一下其中现金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但返利奖励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一般是在约定的期间结束后,根据销售情况来结算返利金额。因此,很可能存在跨越年末会计期间的返利结算。
企业需要根据与购买方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购买方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经判断,购买方已经能够或者是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返利,则企业需要计提这部分返利、将返利损益进入当年利润表。
会计分录为借方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贷方为预计负债。等下个年度购买方实际享受返利时,再转销该预计负债。
(1)第一年年末预估返利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100 
  贷:预计负债 100
  (注: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才能冲减销项税额。因此预计返利时可不考虑销项税。)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并支付现金或抵顶货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100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税务处理

1、涉及现金返利的增值税规定主要如下所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购买方在取得返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应作为折扣折让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因此也可以推断,支付返利的销售方也不能取得购买方开具的其他名义发票、不能将返利以费用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支付返利的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按支付返利金额冲销销售收入。
2、涉及现金返利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返利”实际发生的时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折让在“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于税务实务上是根据红字发票来判断返利的真实性,因此前述举例中第一年年末会计上计提的现金返利(预计负债)100元在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返利金额在企业实际支付并开具红字发票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结

概括而言,对于现金返利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原则:
第一、取得返利的一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支付返利的一方,不能作为费用记账。而是由支付返利的一方开具销售红字发票,双方各自冲减收入和成本。
第二,针对已确定需要返利但没有实际支付的返利事项,即使已经冲减了当年度收入、仍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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