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相关问题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报废是通常会遇到的情况,这其中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问题。以下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企业能够正确处理存货报废的税务事项。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我们的解读

只有当存货报废属于上述法规列举的情形时,才需做进项税转出。
转出的范围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发生的存货报废损失,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 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5号),取消了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对于存货报废损失数额较大情况,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我们的解读

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该类损失事项改为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出具说明或承诺,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这类外部证据,除非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不再是必须准备的资料。
对于证据材料1-3点具体展开供参考:
1.审批流程相关资料
1.1内部审批申请表
企业内部制定的专门用于申请存货报废、毁损、变质处理的表格,包含存货基本信息(如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报废毁损变质原因、发现时间、申请人及部门等内容,作为启动处理流程的初始文件。
1.2审批意见记录
各级审批人员(如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涉及董事会等)在审批过程中签署的意见和签名,明确审批流程各环节的决策过程,显示不同层级对处理事项的认可或提出的修改意见,确保处理过程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2.损失确认相关资料
2.1损失计算过程说明
详细阐述存货报废、毁损、变质导致损失金额的计算过程,包括存货成本的构成、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有)、保险理赔金额(如有)、处置收回的残值,以及最终损失金额的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使损失确认过程清晰透明,便于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
2.2保险理赔相关文件(如涉及)
若存货已投保且符合理赔条件,提供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赔款支付凭证等保险单据。明确保险赔偿金额在损失确认中的抵减作用,准确核算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
3.核算调整相关资料
3.1账务调整记录
财务部门依据审批通过的处理意见,对存货相关账务进行调整的记录。包括调整存货账面价值、进项税额转出(如适用)、确认损失金额等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反映存货在财务账面上的核销过程,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其他相关资料
4.1处理方式说明
针对报废、毁损、变质存货的具体处理方式(如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拆解处理、填埋等)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包括处理时间、处理对象、处理价格(如出售所得)、处理费用(如运输费、清理费等),以及处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信息,用于核算处理过程中的收支情况,完整反映存货从资产状态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
实务操作中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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