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问题

 

 

在当今严格的税务监管环境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增值税发票必须如实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企业如何证明其开具的发票与真实交易相符?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本文将聚焦“四流一致”原则和标的物交付证据的重要性,带您了解一般情况下判断发票真实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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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明确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虚开发票的情形: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那么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如何能证明增值税发票内容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呢?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四流一致”:
是指合同流、货物流(劳务流)、发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不一致,比如合同指定第三方收货等。
2.标的物的交付:
在货物贸易中,有形货物的交付比较容易明确;而在服务、劳务合同中,成果物的交付证据却很难固定,对此,最好能获取对方提供的成果物报告或说明等。

划重点

综上所述,关键在于业务一定要真实,并且要留存相应的证据!

本文仅列举了部分常见问题,如果您正面对类似问题寻求解决之道,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咨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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