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后续关注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由公司根据上述政策享受了暂不征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后续在哪些点上需要纳税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就此进行提醒。
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文件解读

方式一、股权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因此,不管是否全部转让,涉及转让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补缴上述减免税款。

方式二、回购或减资

股份公司对自身股份进行回购或注销股份减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减资,同样视作递延终止,需要补缴减免税款。

方式三、清算

当公司进入清算,投资方将收回相应投资,则递延也应终止,需要补缴递延的税款。

注意事项

1、 关于补缴递延税款的纳税地

利润再投资,利润分配方有时并不是再投资的被投资方。这种情况下,利润分配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和被投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一致。那么补缴的递延税款应该交给哪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呢?
根据公告2018年第53号,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见,补缴递延税款的纳税地在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

2、 关于补缴递延税款的纳税人

作为利润分配产生的税款,显然纳税人应该是境外母公司。有人会觉得,由于不存在分配支付时的扣缴问题,该项纳税义务就与利润分配企业和被投资方无关了。尤其是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可能没有足够资金去缴纳税款,似乎也没有义务去缴纳税款。
然而,根据公告2018年第53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应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可见,如果母公司未补缴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都会成为税务机关的追索对象。此时,被投资企业能否完成清算流程都是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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