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A公司主营软件服务,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前期因资金紧张,向日本总公司借入短期借款1000万人民币,该笔借款将于25年1月末到期,由于经济下行,A公司仍无力偿还,与总公司商议后,总公司决定免除A公司该笔借款。A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
会计处理
法规条文
2003年 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6年 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和捐赠利得等。
2008年 财会函[2008]6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012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我们的解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债务豁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在扣除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债权方不为股东时,债务豁免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作为企业的当期损益处理。但是如果债权方为股东时,需要结合财会函[2008]6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作出判断。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接受的是作为日本总公司的债权放弃,金额重大,且是基于A公司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债权放弃,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资本性投入,因此应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 | 1000万 |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50万 |
贷:资本公积 | 750万 |
税务处理
法规条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我们的解读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非股东债务豁免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股东的债务豁免,例如本案例,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所列条件的情况下,一方面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方面,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其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A公司还须同时考虑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按照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率万分之二点五在金额发生变更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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