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工资薪金总额可不是个小角色,它直接关系到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额度。但个人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公司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还有员工离职补偿金,这些到底能不能算进工资薪金总额里呢?今天咱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工资薪金总额的税务口径和相关会计实务
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第二次修订版本)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我们的解读
虽然《实施条例》在此后又经历了2次修订,但上述国税函文件对“工资薪金总额”的定义依然具有参考价值。工资薪金总额里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但公司承担的那部分可不算。另外,离职补偿金在个人所得税里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来计征,可在企业所得税里,它并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为什么会这样呢?从税务政策导向来看,公司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支出,和员工个人的直接劳动报酬有所区别;离职补偿金则是一种特殊补偿,和正常的工资薪金性质不同,所以都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会计实务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职工薪酬”的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因此,我们能够得出结论,会计上的薪酬和税务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存在口径差异。
会计核算上,所有与职工薪酬相关的金额都需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并非“应付职工薪酬”的发生额都能够作为列支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
为了在汇算清缴时能顺利填写《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建议大家在设立财务账簿的工资费用类别二级明细时,把“工资支出”“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离职补偿金” 等项目单独列出来,这样就能准确取数,轻松判断公司的福利费等三项费用有没有超支啦。
两者差异对比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会计和税务在工资薪金总额口径上的不同,咱们通过表格对比一下:
对比项目 | 会计核算口径 | 税务口径 |
包含项目 | 各类职工薪酬,如工资、奖金、福利、社保公积金(含公司和个人承担部分)、离职补偿金等 |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含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
不包含项目 | 无特定排除,都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核算 |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离职补偿金 |
差异原因 | 从经济实质出发,全面核算企业为职工付出的成本 | 从税收征管规范角度,明确可税前扣除的合理范围,避免企业不合理列支 |
总结
总的来说,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是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但不包括企业承担并直接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员工离职补偿金。准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税务口径和会计实务差异,对企业合理控制成本、规避税务风险、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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